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定性及法律建议
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形,但需结合个案具体判断;法律建议包括及时通知 、收集证据、友好协商变更合同及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具体分析如下: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定性不可抗力的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目的尚能实现时,不得解除合同:若疫情仅导致部分履行障碍(如延迟交货) ,但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例如,卖方因交通管制延迟交付特殊货物 ,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若要求解除全年购销合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例如,对于业主直接出租与二手房东出租应区别对待。
但对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双方以及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 ,我认为应当因时而定、因地而定、因事而定,应遵循“因果关系 ”。再举个例子,我向朋友A借了10万块钱 ,约定今天是还款日 。我是否能够主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免责?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定性:此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的特征。中间人作祟,瓦解警惕 明明作为发小的哥哥,利用亲情关系降低受害者防备 ,甚至阻止受害者直接联系南京公司,独揽沟通权以控制信息 。
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
企业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不能的影响程度,选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 、不履行或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导致一时不能履行的 ,应选取延迟履行;只对部分合同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应选取部分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履行时的免责主张方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解除与免责若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企业可主张解除合同 ,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全部免责 。
协商解决:与对方协商终止合同履行或变更履行条件,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附证明材料:在《终止合同履行协商函》等书面函件中附上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处理是: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保存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受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 ,当事双方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等等方式来维权。
用人单位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限制不可抗力是民法中的法定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期民事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 ,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 ,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
020年4月16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重点内容如下:合同案件审理买卖合同:疫情未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成本增加或产品降价,受不利方请求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
浅析疫情对国内船员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疫情对国内船员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资支付 、合同履行、工伤认定、社保费用缴纳等方面,同时对船舶防疫及船员保护措施提出了新要求。
若允许用人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 ,并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因本次疫情原因,若出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企业并非直接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而是需要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
疫情对在建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期 、财产损失、工程材料费用变动以及工程款支付和验收等方面,具体如下:工期方面:若疫情在具体纠纷中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所引起的工期延误 ,应当顺延工期,免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法律责任 。
未履行通知义务: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或提供证明,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合同排除或限制不可抗力:如合同约定“工期不得顺延”或“不可抗力未影响重要线路时不得延期 ”,施工单位需遵守约定。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期:若疫情发生前已因施工单位原因延期 ,后续疫情导致的延期无法免责 。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以下是具体分析: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的后果承担: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但需注意 ,不可抗力的认定需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即疫情必须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目的无法实现。金钱债务合同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金钱给付义务通常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 。








